核发木材运输证-ag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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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木材运输证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核发木材运输证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 0894-582296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除外。第二款: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放运输证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第二款: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6〕第6号2006年6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木材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检验检疫单、检尺单和调拨单。第四十五条:木材运输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木材生产计划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输证。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木材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量,不得超过当地年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木材销售总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6〕第6号2006年6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九)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有林区木材运输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国有林区木材运输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有林区木材运输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6〕第6号2006年6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九)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有林区木材运输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国有林区木材运输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有林区木材运输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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